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章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已有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工程设施,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未经审批修建的,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二)因历史原因存在于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畅通的需要,制定计划,分批迁出。迁出有困难的,暂时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再行改建、扩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