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已有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工程设施,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经审批修建的,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

(二)因历史原因存在于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畅通的需要,制定计划,分批迁出。迁出有困难的,暂时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再行改建、扩建。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