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Chapter 4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Article 34In force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已有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工程设施,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未经审批修建的,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二)因历史原因存在于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畅通的需要,制定计划,分批迁出。迁出有困难的,暂时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再行改建、扩建。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9, 2020Article 3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