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路路产管理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铁路、机场、电站、通讯设施、水利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确需占用、挖掘公路或者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改建。建设单位不能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修复或者改建被占用、挖掘或改线的公路的,应当承担按照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修复或者改建公路的补偿费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