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路路产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沟、截水、取土、采石,利用公路、公路边沟进行灌溉或者排放污水(物),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利用桥涵、边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二)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废料,放养牲畜,积肥,制坯,种植作物,燃烧物品;(三)设置电杆、变压器及其他类似设施;(四)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乱停乱放车辆;(五)其他违法利用、侵占以及危及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