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路路产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公路养护、改建所需砂、石、土料场、生产用地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公路养护、施工人员在划定的料场内取土、采石、挖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因养护、改建公路采石、挖沙、取土时,不得影响附近的建筑物和水利、电力、通讯设施,影响或者破坏水土保持。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