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下列情形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域、地下工程或者压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三)占用文物保护、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四)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下列情形为不能拆除的情形:

(一)拆除违法建设工程将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二)拆除违法建设工程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

(三)拆除违法建设工程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不能拆除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