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整改后符合规划要求需要补办相关手续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不能拆除的,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