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改变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建筑物、构筑物外观、色彩、材质等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该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改正的,没收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