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条例行为时,确需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法事实或性质进行认定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本条例行为需要处罚的,应当将有关违法行为的线索和证据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