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第九条有效漓江风景名胜区内的水体、峰林峰丛地貌、岩溶洞穴、湿地、江河沿岸洲岛、林木植被、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文物古迹、传统村落、古建筑、古树名木、历史遗址、园林建筑、摩崖石刻等人文景观,应当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