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人的信息应当保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实名投诉举报人。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