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漓江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