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利用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在漓江风景名胜区水域驾乘排筏游览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驾驶员和乘客未规范穿戴救生衣;(二)两张以上排筏捆绑游览;(三)在封航期游览;(四)强行追越、横越在航的船舶、排筏;(五)饮酒后驾驶;(六)其他影响游览安全的情形。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