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利用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排筏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经检验合格,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登记后,方可运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排筏驾驶员免费进行技术指导和安全培训。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