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利用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船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提倡采用环保燃料、节能环保型动力,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实行旅游服务分级管理。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船舶提供餐饮服务的,鼓励提供配送餐或者自助餐,采用环保餐具,避免产生油烟污染。餐厨废弃物应当集中回收,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