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开展法律、法规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