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利用和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按照保护优先、有效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科学布局水域、陆域、低空游览经营项目,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依据环境容量安排游览线路和游览项目。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