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挖沙、取土、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三)乱扔垃圾;(四)在景物或者公共设施上刻划、涂污;(五)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提示和安全警示等标识标牌;(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