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第十四条有效禁止在下列区域实施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一)在漓江干流河堤、河滩、洲岛烧烤、野炊和经营餐饮;(二)在漓江干流两岸五百米范围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露天焚烧秸秆、树枝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农林废弃物;(三)在漓江干流水域进行船舶拆解作业;(四)在漓江干流水域泊靠以居住为目的的生活船舶或者排筏。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