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地形地貌、名胜古迹、地质遗迹。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