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演艺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利用岩溶石山开展蹦极、攀岩等活动;(五)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