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九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应当将开会时间和会议建议议程通知代表。临时召集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举行。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