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八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期,由主席团根据会议的议程决定,每年的第一次会议时间一般不应当少于二天,第二次会议时间一般不应当少于一天。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