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应当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