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六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三十六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照规定出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报告、计划、议案和决议、决定,依法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依法参加大会的各项选举和表决等。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