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照规定出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报告、计划、议案和决议、决定,依法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依法参加大会的各项选举和表决等。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