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主席第二十四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数为五至七人,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提名选举产生。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