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会议期间的职责是:
(一)决定大会日程和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员名单;
(二)提出会议的议程草案,会议选举办法草案,议案表决办法草案等,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三)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结果的报告,并予以公告;
(四)决定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和议案是否列入大会会议议程;
(五)依照法定程序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镇长、副乡长、副镇长的辞职申请,提请大会表决;
(六)决定对质询案的处理和将罢免案提请大会审议和表决;
(七)提出需经会议审议和表决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等有关事项,提请大会审议和表决;
(八)转交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责成政府和有关单位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