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未按期实施检验、检测工作,未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检验、检测相关信息录入电梯安全监督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