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未按期实施检验、检测工作,未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检验、检测相关信息录入电梯安全监督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