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应当配备与维护保养业务相适应的作业人员,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要求建立维护保养档案;
(二)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范进行操作,做好维护保养纪录;
(三)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维护保养;
(四)设立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并确保电话随时有效应答;
(五)服从电梯救援平台的指挥调度,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六)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无法有效消除电梯故障、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并及时消除故障或者隐患;
(七)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