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乘客应当安全乘用电梯,不得拆除、破坏电梯部件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损毁安全警示标志,不得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门或者阻碍其关闭。

乘客应当文明乘用电梯、爱护电梯设备,采取密闭包装措施运送建筑材料、生活垃圾等物品,不得污染电梯设备,不得在电梯轿厢内吸烟、便溺、打闹、蹦跳、攀爬。

学龄前儿童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

乘客违规使用电梯的,电梯管理责任人有权对其进行劝阻或者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