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应当在本市设置固定经营场所,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并在本市首次开展业务前将维护保养合同等应急救援基础信息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