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第十八条有效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除履行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二)按照约定将电梯轿厢广告收入优先用于电梯的维护保养、更新、改造和修理;(三)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电梯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移交。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