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根据电梯运行需求足额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三)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后,十日内公告合同文本;
(四)每月至少对电梯使用状况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的立即处理;
(五)在电梯的显著位置标明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救援电话号码、电梯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以及检验、检测信息等;
(六)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移动通信设施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员二十四小时在岗;
(七)保证视频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保存监控内容三十日以上;
(八)保持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畅通,及时清理电梯层门和井道安全门外的设施或者障碍物;
(九)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出现事故隐患,停止运行时间可能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公告停止使用的原因和预计修复时间;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