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第六章 保障和监督第五十四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建立政务服务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代表、工商联代表、无党派人士、企业职工代表、城乡居民代表等担任特约监督员,对政务服务工作开展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