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行政机关应当将办理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待遇和其他福利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实现就近办理;需要上报流转的事项,可以实行代办或者帮办。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法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