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有效行政机关和申请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使用、制作、形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要求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实物印章、纸质证照、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应当为行政机关和申请人提供统一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