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行政机关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对可以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共享、核验的证照批文等材料和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相关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

行政机关应当在办事指南中列示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证明材料,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