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依法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标准、办理程序和办结时限等信息,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大厅等办公场所公示,并动态更新。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应当执行政务服务标准,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