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党史方志、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在本条例实施后一年内编制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