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对已公布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标志的设置。保护标志内容应当包括遗存名称、保护级别、史实说明、认定机关、认定日期、保护责任人等。保护标志制作标准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