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实施原址保护。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项目建设,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可以实施迁移异地保护,属于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不属于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当地文化和旅游、党史方志、民政、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