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支持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协调不同部门、不同团体统一使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其正常运行,为志愿服务提供注册登记、活动发布、供需对接、服务记录、诚信记载等服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