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行政执法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符合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资格条件,并取得行政执法监督证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实施监督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