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行政执法主体、人员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行政执法制度实施情况;

(五)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情况;

(六)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