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撤回、撤销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撤回、撤销或者变更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遭受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