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直接送达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或者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或者附卷的决定书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无法直接送达的,送达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