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执行强制措施时不得少于二人。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案件确需勘查现场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当事人的邻居、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有关人员到场见证。勘查结果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勘查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中说明情况,但不影响勘查结果的效力。
调查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评估或者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