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行业、本部门实际,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