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调本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检查活动,避免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和公布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合理确定行政检查的事项、方式、对象、时间等。对投诉举报较多、列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记录等情况的,可以增加行政检查次数。法律、法规规定日常巡查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