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程序第十七条有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识。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